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福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梅岭分公司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公示相关许可备案凭证案

2023-07-26 19:40:51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网络交易监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美 团外卖销售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当事人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凭证依法公示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整改,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66项的不予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主动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大暑:美食上桌

  • 2023中国(北京)国际精品陶瓷展 ...

  • 重庆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强化食品抽样检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抓好“三个 ...

  • 探营上汽奥迪都市店:一汽奥迪工作人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