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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04-26 21:45:35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部分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叶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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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当事人叶某某与浙江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负责设计工作。2019年11月21日,叶某某从该公司离职,该公司要求其归还相关的财物、设备、记录、信息以及相关的电子或纸质信息,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但至2020年6月3日案发时止,叶某某仍将属于该公司所有的38个含有产品设计效果图的文件存放在个人台式电脑内。

叶某某在离职后,将其任职期间参与的项目所涉及的产品设计效果图文件拷贝至存储介质后,带出并存储在个人台式电脑中的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22年4月21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叶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叶某某赔偿浙江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祖传秘方”“家传绝活”,商业秘密古已有之,是体现企业竞争力的无形财富,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本案是典型的员工离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示范性强,对企业员工提升履行保密义务意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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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永康市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犯“ARROW”商标权的水龙头、洗脸盆等卫浴产品。该批产品系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中标上述场所卫生间改造项目,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当事人在施工中使用了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21352.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且违法经营额较大,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永康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领域商标侵权案件相较于一般产品生产销售领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部分施工方对施工用料商标侵权问题缺乏足够认知。该案例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永康市杯壶企业间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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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浙江某工贸公司向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称,永康市某工贸公司生产的一款保温杯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处理。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6日进行立案处理。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和局部形状基本相同,仅在杯盖顶面是否有圆形形状和杯身、杯底是否有文字图案等局部方面有细微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不能区别两者设计的不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2年9月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不少商家在设计新产品时,免不了会参考市场上的一些现有产品,而有些商家则是别有用心地想搭上他人产品外观的“顺风车”,这些行为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

杯壶产业是永康市主要产业之一,该案对该市杯壶产业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前后仅22天,满足了权利人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凸显了行政裁决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案例四:永康市某副食店屡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烟草被“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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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永康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永康市某副食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存放一定数量的标注“红塔山”“利群”“中华”等字样的卷烟并对外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非初犯,他曾在2020年5月20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9月15日3次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被立案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20万元,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虽然较小,每次涉案违法经营额较低,但短期内屡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属“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永康市烟草专卖局通过失信联合惩戒,达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此案件对“低案值重复侵权”发挥了较大的社会警示意义,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案例五:俞某某侵犯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特殊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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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联合永康市公安局前往古山镇对当事人俞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有“BEIJING2022”等字样及奥运五环标志的钥匙扣挂带和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玩偶挂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使用许可及其他证明材料,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6日开始,擅自购入带有“雪容融”“冰墩墩”玩偶挂件的钥匙扣用于销售,上述产品未获得北京奥组委授权,非法经营额共计30980元。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4020元,并没收、销毁扣押的“雪容融”玩偶挂件钥匙扣半成品及包装。

典型意义

奥运会或亚运会的名称、简称、会徽、会歌、吉祥物、特许商品以及其它相关标志均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人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不得擅自使用。本案查办正值冬奥会期间,吉祥物“冰墩墩”广受社会关注,相关产品市场销售火爆,部分经营者为推销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不正当使用“冰墩墩”标志。本案旨在提醒经营者“蹭流量”“蹭热点”不仅走不通,甚至会触犯法律,构成侵权。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2022年,永康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聚焦“五重点”,全方位、高水平做实做深知识产权工作,使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持续增强,转化运用持续提升,保护水平持续提高,服务环境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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