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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8万元!浙江东阳某企业生产“大品牌”化妆品被处罚

2023-03-23 15:04: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且与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民生领域案件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规范市场秩序。

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某化妆品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3月开始,在接到香水生产订单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香水上擅自使用与“YSL”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当事人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的违法经营额以及生产近似侵权香水的违法经营额合计超过1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香水,没收违法所得3545.8元,并处罚款180000元。

案件警示

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会面临大额的民事赔偿,达到一定数额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在接到相关生产订单时要擦亮眼睛,及时核对相关商标授权使用等情况,坚决不能知假造假卖假。同时,特别提醒广大电商经营户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努力杜绝侵权产品进入市场。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来源:东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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