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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春雷行动2023”暨“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03-23 14:07: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龚志伟)今年以来,四川省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最突出的领域,统筹“春雷行动2023”和“铁拳”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的效果。3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批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仪陇县新政镇巴旺子外婆菜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月3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仪陇县新政镇巴旺子外婆菜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员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从而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8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中江县通济镇正强化肥经营部等6家化肥经销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6日,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意见书》,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中江县通济镇正强化肥经营部等6家化肥经销商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经查,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第三方检验机构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6家当事人销售的共计24批次化肥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其中20批次化肥被判定为不合格。6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化肥共计347.99吨,货值金额共计59.16万元。

6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6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6家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共计347.99吨,罚款共计147.9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安全职责案

2023年1月10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电梯五方对讲、应急照明无效。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单上反映出其未及时排除隐患,未对电梯五方对讲、应急照明等进行维修。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维保单位提醒当事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25次的情况下,当事人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仍未组织维修,且继续使用该电梯。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达州市鑫联创酒吧有限公司等3家娱乐场所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0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通川区公安局对娱乐场所开展检查时,在达州市鑫联创酒吧有限公司等3家娱乐场所处查获涉嫌侵犯“马爹利”“XO”“轩尼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共计262瓶,货值金额共计22.41万元。经“马爹利”“XO”“轩尼诗”等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委托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鉴定,上述洋酒侵犯“马爹利”“XO”“轩尼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3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徐某某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2023年1月13日,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徐某某在成宜高速荣县服务区经营的“养生堂”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鹿茸、三七、天麻、鹿鞭等滋补类商品,经营中雇佣“托儿”假装购买商品,以“现身说法”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当事人以“托儿”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共完成交易59笔,涉案金额28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遂宁万达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4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遂宁万达店在“淘票票”手机APP购票平台上告知消费者“3D眼镜收费”的案件线索。经查,3D眼镜作为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当事人有义务提供3D眼镜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2022年4月29日开始,当事人通过其店堂内宣传告示牌、“美 团”“淘票票”“万达电影”等APP购票界面标注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观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3D眼镜。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向消费者销售3D眼镜1012副,销售金额6385元,违法所得46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4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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