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管理办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本报讯 (实习记者 贾润梅)为营造公平竞争、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实施《管理办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内涵、管理职能分工和适用范围。为统筹线上线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作出具体规定,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培育和认定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职能划分,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场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管理办法》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施程序。考虑到线下线上专业化市场交易覆盖区域存在一定差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线下市场申报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管辖、线上市场由其注册地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管辖,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优化培育认定流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培育期为1年,较原《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通知》规定的2年培育期显著缩短。科学设定“专家评审分数”和“满意度评估分数”两项分值比重,将原来的专家评审分数”占比由80%调整为70%,将“满意度评估分数”由20%调整为30%,避免出现因满意度评估分值占比过低而对结果评审起不到实质评价作用的问题。同时严格复查考核程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称号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复查的市场,撤销称号。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为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明确有关责任处室和负责人员,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备案,同时还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市场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情况要及时按层级报告。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在评审认定、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