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出台

2022-10-10 14:56: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清单》坚持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审慎原则、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7个事项,列举了涉及广告监管、无照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安全等方面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2个监管事项,以及3个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可以不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管事项。同时,明确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一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清单》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将进一步降低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执法的温度”,为全省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宽松的制度环境。(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会同网络综合治理 ...

  • 立案调查“反向抹零”执法就该这么刚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个 ...

  • 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大企业开 ...

  • 深圳检测院强化质量基础设施集成应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