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安庆首例!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一个体工商户因未依法年报被处罚

2022-07-22 18:12: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7月21日,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某个体服装店因未按期年报适用简易程序被当场处罚200元。据悉,这是新规出台后安庆市查办的首例此类案件。

2022年,安徽省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一改往年的电话通知、上门催报的年报工作模式,在保持政府门户网站以弹窗信息的方式进行宣传的同时,向县电信部门申请了短信群发平台,以短信的方式点对点精准通知。该局不定期通过业务系统导出未年报户,整理出与市场主体关联的手机号——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的手机号和联络员手机号,编辑成符合短信群发平台的通信录。群发短信时,在提醒市场主体不依法年报将会面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风险的同时,特别告知还可能受到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新规。直到6月29日,该局还对部分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短信提醒法定年报期限即将结束。整个年报季,该局共发送短信35万余条,其中发送成功近30万条。为推动该县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巩固年报工作成果,该局经研究确定了不同市场主体不依法年报的处罚标准——企业2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500元,个体工商户200元,并制发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供基层所使用。(通讯员 周贤南)

(责任编辑:孟庆荣)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2年上半年河北省唐山港曹妃甸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对重要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注重加强对药 ...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沙漠蜜瓜 ...

  • 大庆油田星火水面光伏示范工程完成自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