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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案例曝光

2022-07-22 17:51: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依托“铁拳”机制,深化开展打击整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未按注册配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商品过度包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儿童用品产品质量问题,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有关涉老相关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五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九江市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5月13日,九江市湖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液化气钢瓶97只、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九江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有超期未检钢瓶27只,现场还发现充装枪头2只,压缩机1台,电子台秤1台。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装许可证,充装工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微信销售记录,并调查核实,当事人充装、销售液化气共计11万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销售台账进行了封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气钢瓶作为特种设备,同时也是居民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产品,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涉及面广,影响大,对未经许可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行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碧泉庵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5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碧泉庵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景德镇市碧泉庵纯净水厂生产的“碧泉庵包装饮用水”,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碧泉庵包装饮用水”共生产了80桶均已销售,违法所得为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包装饮用水中余氯过量对呼吸系统有伤害,易与水中有机物反应,长期饮用的话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此案的查处 ,警示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让群众喝得放心。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东区忠诚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2年6月30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东区忠诚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破坏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加油枪主板、没收违法所得47.91万元、罚款2000元,总计48.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萍乡市湘东区忠诚加油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站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序号存在无法读取和微处理器序列号与原始记录不符等情况,执法人员遂对涉案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抽样送厂家鉴定,结论为:“主板硬件未发现异常,监控CUP序列号对比出厂状态不一致。”。经调查,该加油站提供的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成品油购销存明细账》上显示其销售的柴油进少销多,差额达57.36吨,以其销售价7.1元/升计算,涉案金额约479124.69元,当事人承认其更改加油机主板程序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加油站经营者为获取更高利润,在加油机上做手脚短斤少两,自以为作弊手段高明,很难被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加油机计量作弊等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天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他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2年6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天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他广告中使用易使所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对新余天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两款商品说明书上使用医疗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免费发放鸡蛋、小礼品等形式吸引老年人来店听课,并对老年消费者介绍商品说明书上的内容宣称其经营的商品具有的功效,存在误导消费者对其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经营者抓住老年人群体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通过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听课,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向老年人宣称其经营的商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抬高普通商品的价格引诱老年人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信江新区荣兴便利店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2022年6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江新区荣兴便利店经营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变质“港式面包”、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对信江新区荣兴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预包装“港式面包”,内有8盒面包表面长有霉点,已腐败变质。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关系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牵动着千家万户。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查处本案对校园周边其他经营户起到良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梁隆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1月19日,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梁隆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投诉,反映赣州梁隆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有虚假宣传的行为。2021年2月10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开发的中梁贡江壹号院商品房项目42户洋房一楼没有围院设计规划的事实情况下,仍宣称“洋房一楼带私家庭院”,其销售人员与购房业主在介绍或交谈中,以口头或微信聊天等方式宣传洋房一楼有围院。在向业主交房时洋房一楼并没有围院,只有普通的公共绿化草坪。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还妨害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购房款作为家庭的大额支出,一旦被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是巨大的。本案的有力查处,对规范当地房地产行业经营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房产交易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销售市场健康发展。

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茂森林农资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登记证号生产生物有机肥料案

2022年6月13日,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市茂森林农资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登记证号生产生物有机肥料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料,罚没1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赣州市茂森林农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厂房内有一条肥料生产流水线,旁边堆放有未装袋的生物有机肥原料120吨,已装袋的某生物菌型有机肥若干袋,空包装袋1000余个,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私下印制某生物菌型有机肥包装袋5000个,并购进生物有机肥原料,再用印制的包装袋进行生产包装,以75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共生产100吨某生物菌型有机肥,涉案货值金额7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肥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其质量将影响农作物长势,关乎到农民群体的整体收成。本案当事人从别处购来所谓的化肥原料,经过“翻包”后,改头换面变成专用途化肥,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无法保证,极易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该案的成功查处,将有效震慑辖区内的肥料生产厂家,督促其守法经营,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久爱堂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30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久爱堂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4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上高县久爱堂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久堂个护”网络店铺,在店铺展示经营的产品网页图片上,对外宣传治疗多种妇科疾病等内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普通产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全面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康之家乳品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案

2022年6月2日,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城市美康之家乳品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城市美康之家乳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2022年4月12日在其微信群中宣称该产品有消炎止痛、祛肿化瘀、疏通经络、排寒湿、修复受损细胞等作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并现场发现鸸鹋油膏共74瓶。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人利用中老年消费群体关注身体健康而防范能力较低的特点,用尽各种手段忽悠购买各种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全面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腾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4月14日,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腾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7日,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腾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某小区6台电梯进行安全监察,发现该6台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未经检验合格仍在使用。经查,当事人管理使用的6台电梯都虽已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且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其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整治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桂某波无照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6月16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某波无照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17.79吨,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镇一间民房院内发现1个地下储油罐,罐内存有大量柴油,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待销的车用柴油予以查封扣押并取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7日以5960元/吨的价格购进车用柴油18吨,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6000元/吨共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210公斤,涉案货值共计108000元,违法所得24.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车用柴油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不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着力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合法权益。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淘气玩具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5月20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淘气玩具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门口的娃娃机里在销售盗版“冰墩墩”商品。经调查核实,该娃娃机经营主体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淘气玩具店,当事人于2022年3月13日在陌生人手中采购了23个“冰墩墩”毛绒娃娃,并直接放入经营场所的娃娃机中供消费者投币抓取,采购时未查验对方的合法主体资格、未索票索证,也未留存对方的联系方式。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会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其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通讯员 胡小华)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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