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某农贸市场经营户因摊位上在售的红头虾检验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现场叫冤不迭。
红头虾检验不合格上游有责任,但经营户真的是被冤枉的吗?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十四条规定:若销售者履行了上述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案例中的经营户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没有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无法免予处罚。
经营户要做好哪些工作,才能免受“无妄之灾”呢?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注意!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自己销售的产品类型自行核对。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五)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来源:象山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