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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浙江这四个专利和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进入候选

2022-03-17 22:0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2021年度全国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网上投票正在火热进行中。

其中,浙江共有四个案例进入候选,快快呼唤小伙伴们参与投票,选出你们心目中的典型案例吧!

(上图为 典型案例执法、办案、约谈现场)

2021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候选)

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请求人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智能门锁(M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730572295.4。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0年12月,请求人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认为其产品系购自他人,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2020年12月2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此案为系列案件,请求人同时向多家被请求人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由于涉案产品在市场上较多,如果均处理销售商,将引发大量的投诉案件,为了能快速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温州局对源头进行处理,经办人根据有关证据到永康对生产商进行调查。通过涉案现场的检查以及当事人的谈话,确定了涉案产品的源头,对权利人的下一步维权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考虑到当事人便利以及案件审理效率,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该局将该系列案件合并审理。经审理,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2021年3月,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05761号

商标是临沂亚圣机电有限公司在第7类“汽油机;柴油机;内燃机配件;化油器;农业机械;内燃机点火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

2021年1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金华骏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从商标注册人下属经销商处,以每台600元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汽油吹风机30台,然后将马达盖处原印有

“亚圣机电”“YASHENG”字样的贴纸撕去,更换成当事人产品型号的贴纸;将印有注册商标及亚圣机电公司信息、产品信息的外包装纸箱更换成当事人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产品使用说明书也更换成带当事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手册。

2020年12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迈越旗舰店”和“迈越工具之家”两个店铺内上架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涉案产品共计30台,违法经营额合计36144.36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侵权行为。2021年3月5日,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等注册商标标识案

第8886435号

商标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6类“车辆金属徽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第G1089299 号商标是Daimler AG(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12类“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30年12月2日。第8567227号商标是奥迪股份公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第12类“机动车辆和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1年08月21日,商标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第G730310号商标是保时捷股份公司在第12类“机动车及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2日。第17733378号商标是保时捷股份公司在第6类“金属标志牌”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康市普烨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

中网标、轮毂盖、尾标1030个,轮毂盖、金属标,轮毂盖、轮毂盖标、机盖金属标,“PORSCHE”“Macan” “Panamera”字母标等,共10765个。

经查,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在一自然人处购得涉案轮毂盖及中网标、金属标、轮毂盖标、字母标、尾标等共计10900个,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内销售上述产品。至被查处时,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135个,违法所得1458元,违法经营额9.77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31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华昊”驰名商标案

第7442473号

“华昊”商标是江苏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防潮建筑材料;防热辐射合成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2019年3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

2021年3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外包装上标有“华昊”字样的缠裹塑料膜共计46件。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精神,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7444723号“华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援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的规定,对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昊”标识的缠裹塑料膜外包装,收缴、销毁标有“华昊”标识的缠裹塑料膜外包装。

投票时间截止到3月23日23点55分,每个微信号最多投一次。除投票外,活动特设专家评审组参与,综合投票结果与专家投票意见,最终选出2021年度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各10件。

获选典型案例将作为2021年度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行发布。(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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