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深化辽宁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突出商业秘密创新试点示范引领作用,服务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要求,辽宁省启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以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技术研发企业相对集中或具有特定产业技术优势的市、县(区)政府为单位申报。
二、申报要求
试点申报应当依据“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原则,以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创新方面:结合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等发展需求,加强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建立健全保护规则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法定保密措施等。
(二)工作机制方面:发挥行政保护快速便捷优势,加强与司法部门联动,研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规范,指导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多方协调工作机制等。
(三)监管执法方面:强化执法办案,有效回应企业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快速反应机制,加快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专业执法队伍。
(四)服务保障方面:依托创新试点,建立保护基地,提供专业咨询、案件受理,专业培训,对重点企业进行个性化指导,积极培育本地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鉴定、风险管控服务。加强与科研机构、专业院校合作,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
(五)跨域保护方面:结合本地外资、涉外企业、跨地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技术合作和跨地区发展投资需要,建立域外法律跟踪分析、风险预警、快速响应等援助制度。加强域外合作交流,提升辽宁省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尊重产权保护的积极营商形象。
(七)营造氛围方面:面向企业、政府、科研院所专题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普及宣传,有效不断提升各地区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制度环境。
三、申报程序
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和本地区实际发展需要,向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本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形成《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所在地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市场监管局初步审核后,于2022年5月15日前择优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5-20个地方政府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国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工作将于7月全面启动,试点周期为3年。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4日起实施。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