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对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一起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判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晏某因经营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适格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处罚依据和程序规范性进行答辩,对焦点问题进行庭审质证。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复议工作,将行政诉讼复议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真正抓实抓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对案件全部进行法制审核,查找行政诉讼复议败诉风险点。该行政诉讼案的胜诉,再次彰显了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的严格、规范,更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通讯员 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