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提供与平台内经营者有关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通过主体信息公示与相关执法信息披露的方式,来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与约束。
依托已经建立的全国市场监管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连接到该系统的方法,来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对于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需要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则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类型,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的披露以及其他主体的自我声明,在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上的重要价值在于使得监管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定位与查找相应的行为主体,便于执法人员开展有效的执法措施。(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