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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2022-01-05 22:04: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秦海峰) 2022年1月5日,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特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校外培训、房屋装修、汽车销售等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现面向社会公布10条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提醒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其权利条款

条款内容:“为适应甲方教师教研、甲方整体安排等,甲方保留对课程时间、授课教师适当调整的权利。在学生和老师上课风格不匹配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给乙方调整老师。”

点评:安排适合消费者的老师是培训机构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在开展教学前,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委派教师,确保教师能够连续授课直至教学任务完毕;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随意更改授课教师会对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影响。原则上甲方不应随意调整授课教师,如需调整应当与消费者协商并达成一致。本条款中,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将自身应尽的义务变更为享有的权利,减轻了自身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强制交易条款

条款内容:“一次性交付费用所对应的课程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00课次(150小时/课次)。”

点评:作为有偿服务的培训协议,消费者购买的课时的数量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培训目的、培训效果等因素与消费者具体协商确定,在保证培训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对于具体数量消费者应当具有选择权。本条款关于强制消费者一次购买不少于100课时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行为,同时也涉嫌小额消费歧视,属于不公平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26日《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2021年3月23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校外培训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一次性缴纳超期高额费用,不要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第四条 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三、限制消费者合同解除权条款

条款内容:“本人完全了解课程的特点、方法和收费,完全明白并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和规定,自愿注册成为学员,并因享受的学费优惠或赠送的奖品,所以本人承诺不退费。”

点评:享受学费优惠、接受赠送奖品与消费者要求退费并解除合同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情形以及合同约定;且合同的解除权是双方均具有的对等权利,上述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经营者的意愿体现为消费者承诺,给外界造成消费者如若退费便是不守承诺,妄图站在法律及道德高地压制消费者,但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附赠商品也应承担“三包”义务条款

条款内容:某装修公司《装修协议》“活动期间签约赠送的家具、家电等产品或服务,一律不再享受‘三包’服务。”

点评:赠品看似不需支付对价,但赠品也是商品,在商业活动中消费者必须先购买指定商品或承担指定义务,才能享受赠品。所以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和附赠行为不可分割,经营者对付费商品和附赠商品应承担相同售后义务。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条文:《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五、免除、减轻经营者质量保证责任条款

条款内容:“保修期间属于甲方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点评: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后,往往需要进行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装修材料进行重新施工。消费者自购材料属于其自身财产,因经营者施工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经营者一并承担,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规避经营者质量保证责任条款

条款内容:“如按买方要求或经买方许可后对合同标的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精品,则该改装或加装部分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责任,卖方概不负责。”

点评:在汽车销售行业中,4S店除了销售汽车之外,还会销售本品牌汽车的周边产品或服务。但除了本品牌汽车之外,改装或加装的精品仍为卖方销售的产品,经营者对于周边产品或服务仍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属不公平格式条款。

七、排除向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条款

条款内容:“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买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卖方无过错,买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卖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对于不熟悉相关规定的消费者,该条款中经营者看似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行动,但实质上经营者减轻了自身义务,对消费者做出了错误引导。倘若消费者依据本条约定向生产厂商维权,则会减少消费者维权渠道、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综上,本条款减免了经营者责任,属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相关条文:《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八、不当扩大解释不可抗力范围条款

条款内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告知买受人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规定,“不能预见”,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上述条文涉及到的诸如办证行为滞后、第三人破坏、高考停工、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停水停电等因素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款利用了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设立的不可抗力制度,对于不可抗力的含义进行了扩大解释,免除了开发商应当承担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九、违反规定逃避合同义务条款

条款内容: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所做的广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户型册、建筑规划模型、户型模型、报纸、广播、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宣传单等)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均不视为要约之内容,出卖人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任何义务,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点评: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达到了具体明确的标准,承诺了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和影响房屋价格的重大事项,则构成要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诺构成合同条款。如开发商宣传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内容,均可以作为要约内容,开发商如违反承诺和宣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减轻了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手机安装应用时过度索取权限条款

条款内容:在安装APP的时候,通常手机会提醒用户授予应用权限,否则就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限制性使用,常见的是“储存权限,调用摄像头麦克风,获取手机识别码,读取电话,通讯录,短信彩信,日程,地理位置等等”。

点评:通常而言,手机App或者运营商只能对一些必要的权限在征求用户同意后获取。但实际上许多App普遍存在过度索取应用权限的现象,比如视频类App要求读取运动数据、资讯类App要求开启相机、麦克风录音、访问通讯录权限等。2021年1月份,国家工信部组织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用户手机软件进行检查,发现有157款App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规定,明确要求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属于“违反必要原则,手机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属于“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均属于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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