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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电商老板,不这么做要被处罚!

2021-08-10 09:57: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网购遇到纠纷,却因查不到商家主体信息而投诉无门,这怎么行?网店想要运营好,合法、诚信经营是关键,而按规定“亮明身份”就是第一步。

案情简介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甲公司开设的“某数码优品”淘宝网店的店铺印象中,无法查见企业主体信息,也未在店铺首页等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经查,甲公司从事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电子商务等业务。2021年1月至4月,其开设的 “某数码优品”淘宝网店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店铺首页或者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本案中,甲公司为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然而,甲公司却未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公示上述信息或链接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

2021年5月1日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公司整改后,所公示信息应符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的规定;其也可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加贴亮照标识的形式,“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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