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活消费定尺度 让惩罚性赔偿回归本质
——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日正式出台并施行。《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采访部分法律专家,专门解读《解释》的重要内容,推出系列报道,以期共同推动《解释》落实落地,更好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实习记者 徐雅臣
北京市民宋某经营一家餐馆,从超市购买6桶食用油,1桶用于家庭消费,5桶用于餐馆经营。当他发现食用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遂起诉该超市对其购买的6桶食用油均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面对原告方“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诉请,法院该如何裁判呢?8月22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给出了答案。
《解释》第一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规定之所以强调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目的在于保护真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刘志华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何区分真实消费者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真实消费者指的是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食品、药品等商品的人。一般来说,他们购买的商品数量相对有限,且如果他们知晓所购买的商品存在安全问题,通常情况下是不会选择继续购买的。而职业打假人往往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发现问题商品后,不仅不会拒绝购买,反而会大量购买问题商品并要求高额赔偿,即“知假买假”。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和商业性,其购买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往往也会远超出其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甚至某些职业打假人还会采用恶意隐藏、商品调包或将事先准备好的过期食品带入店内等方式进行栽赃,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刘志华表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适用问题,社会上存在不同看法。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部分职业打假人滥用法律手段进行恶意索赔和敲诈勒索,也会扰乱正常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因此,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较为复杂。以往案例中,有些法院承认了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并给予惩罚性赔偿,有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开始启动《解释》的制定工作。《解释》细化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解释》原则上支持消费者维权,但是对于带有牟利性质的“知假买假”等职业化打假行为,则以非“合理生活消费”予以限制。
“《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既保护了真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规制司法实践中那些以牟利为目的的高额索赔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刘志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