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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11-30 10:24:12 中国质量报

确保弹窗等可一键关闭 不得擅自向用户发送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报讯 (记者 张文礼)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就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31条,是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围绕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修订产生,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及监管、违反规定的有关罚则等作出规定。

办法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办法明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办法强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针对校外培训广告,办法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办法还要求,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针对网络直播,办法明确,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对有关违反规定的情况,办法提出了处罚依据和标准。比如,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办法明确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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