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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商户合法权益

2021-07-21 14:59:21 中国质量报

四川成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商户合法权益

租赁方因多收电费和水费被罚12万元

□ 张 东

“由于没有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只能按照租赁方的要求交水电费。”四川成都青白江区某厂房内,8家商户被迫“高消费”了近两年。“多亏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帮我们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一位商户负责人说道。

这是成都市市场监管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日前,私自提高租户水电费的租赁方,已向8家商户全部退还多收的水电费,并被处以罚款。

据了解,2018年,租赁方与这8家商户签订了合同,由于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合同中直接约定租户使用的电费以1.3元/度、水费以6元/吨的价格缴纳。

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租赁方收取8家商户电费881858.15元,而其实际向电力公司缴纳的终端用户电费为777391.87元。

据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平均电价并考虑损耗计算到户电价”的规定,电费发票经计算终端用户到户电价为1.146元/度。也就是说,租赁方多收取8家商户电费104466.28元。

在水费上,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租赁方向8家商户收取水费109214.61元,而自己向青白江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水费只有92619元,多收取了16595.61元。

据了解,今年5月8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向租赁方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至5月17日,租赁方已经向8家商户全部退还多收水电费121061.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租赁方积极配合调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1061.89元。

《中国质量报》【“铁拳”行动进行时】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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