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文彪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搬家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在明码标价方面,告诫书要求,要在官方网站醒目公示收费标准,细化服务收费项目;消费者电话咨询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以及可能产生费用的重要信息且双方确认,避免价格纠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北京日报》)
消费者聘请搬家公司搬家,在一些搬家公司办公室看到的收费项目往往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而等到搬家当日消费者全部打好包,搬家公司车辆已到楼下后,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却提出要加收各种收费项目表上没有的收费。由于此时搬家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消费者往往只能任由搬家公司“宰割”。有些搬家公司则是在搬家完成后收取费用时,提出加收各种收费价目表上没有的收费。
包括搬家公司在内,部分商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极易制造消费陷阱,诱发消费欺诈。正因为如此,《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像北京市这样发布“搬家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向搬家行业经营者重申“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法律规定,则有利于经由提醒、告诫,减少搬家公司“价外加价”及收取未予明示的费用行为出现。
而商家收取未予明示的费用行为,并不仅是在北京市搬家行业当中存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应在各地所有经营行业“通用”。各地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当理直气壮地拒绝商家收取未予明示费用行为,并积极举报。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监督监管,对商家收取未予明示费用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如此才会真正有利于遏制商家收取任何未予明示费用行为出现,使消费者权益依法得到切实的维护。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