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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

2020-06-11 15:09:52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南永兴蛋白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案,目前有了新进展。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近日通报,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涉事经销商被顶格罚款200万元。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顶格”罚款已显示出很大力度,但对那些被侵害的孩子来说,这样的处罚其实还是相对较轻的。类似悲剧要想避免重演,必须落实在严厉追责上,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人不敢铤而走险。

“较轻”的评价,一方面是相对于伤害而言,另一方面是相对于警示作用而言。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类。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较少且立案标准高。民事责任中虽然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但对于大型食药企业来说,远远达不到警示和惩罚作用。该案涉事商家目前只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未见提及,刑事责任恐难“达标”,如此以来,即使被“顶格”处罚,警示作用也有限。

有媒体梳理发现,近些年,以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仅去年5月,山东青岛和浙江宁波就各发生过一起。监管部门对这些案件中的涉事商家都进行了处罚,如青岛那起案件,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罚款近240万元,比湖南这起案件的罚款金额还高。但后一案件还是在差不多1年后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此前类似案件对行业市场警示不足,未收到杀一儆百的显著社会效果。

如果法律缺乏威慑力,监管力度不够,受处罚的商家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就会不惧惩罚,一犯再犯,而那些眼红它们的商家也会铤而走险,加入到这条黑色产业链中。面对这种情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违法成本,是必然之举。怎么做?公益诉讼无疑是一条可选择的途径。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收到消费者投诉,核实后应该将有关线索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按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可以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事实上,关于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替消费者讨说法,在我国已有探索实践。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提出,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食药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各级检察机关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实践,目前已有成功案例,效果较好。例如,4月22日,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对某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火锅店老板雷某有期徒刑7年,并支付惩罚性赔偿近448万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表示,食药安全底线不能触碰,要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四川犍为县的这一案例应该说颇具示范效应,刑事加民事的严厉惩罚,足以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可以警示试图效仿者,在食药安全的围墙上,确实有一条通了电的“高压线”,千万不要怀揣侥幸触碰。

要让公益诉讼的威慑力和社会效益更充分地发挥出来,还得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既要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也要通过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保障受害消费者从赔偿金中获取应得的救济份额,能够一揽子解决消费者私益诉讼的诉求。

只有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让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获得补偿,增加其维权积极性,双向发力,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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