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文化>>话题>>

与其夫妻“互查”不如完善救济机制

2011-02-09 10:22:54 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立法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此举有利于保护处于婚姻关系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夫妻互信,法规面临的执行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律源于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要适应现实生活。尽管授权夫妻双方“互查财产”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围绕夫妻“互查财产权”正当性争议的焦点还在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以及实现“互查财产权”可行性的前提保障。一方面,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并不代表个人隐私的完全共享。个人财产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若将查对方的财产合法化,势必等同于将侵犯隐私合法化。另一方面,在查询财产的技术层面上,一部地方法规难以覆盖异地财产查询,难以完全查清复杂的事实真相。夫妻任何一方如缺乏健全的自我保护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行使“互查财产权”,在实践中定难完全如愿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或许授予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的立法初衷,正是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依照现行民事诉讼等法律,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但因为法院事务繁忙,很少有时间能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因此要满足夫妻在离婚诉讼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迫切需要的并非是“互查财产”这样的常态措施,而是应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让“夫妻互查财产”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另一方面则要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从保护弱势一方出发,对公民个人无法查询到的财产信息,法院应当出面查实,以防止家庭财产分割不利于受损害的一方。

   假如夫妻互查财产,仅仅收获一个“立法的本意是好的”,而无法在现实层面给予受伤害一方维权以真正帮助的话,那么,“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的地方立法无疑有画蛇添足之嫌。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