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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自然本色

2023-11-28 14:20:32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意味着,从下月起,在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生鲜灯”将全面禁用。

“生鲜灯”并非专用灯具产品,而是因为一些能发特定颜色光的灯具常被用在农贸市场或超市里照射生鲜食用农产品等,因而被称为“生鲜灯”。比如能发红光的灯具可以让生肉看上去更红润,这样更能刺激消费者产生的购买欲。用“生鲜灯”给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补光”“美颜”,这种“光学营销”套路在全国各地农贸市场或超市均有存在,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

“生鲜灯”使用之普遍,可以从电商平台相关灯具的销售情况窥见一斑。在某网购平台,一家灯具店的“生鲜灯”月销量超过3000只。在商品广告页面,商家用“生意好不好,视效很重要”“好看才好卖”“使用普通照明灯,肉质发黑,观感不佳,使用这款灯,肉质立马红润,客户看了就想买”等语句进行宣传。一些灯具商家针对不同使用场景对“生鲜灯”进行细分,种类包括“猪肉灯”“冷鲜冻货灯”等。此外,有的“生鲜灯”还具有遥控调光功能,号称“多红多白都能调”。

“生鲜灯”大行其道,会误导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使用“生鲜灯”会改变商品真实色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可能影响消费者对食材的后续处理,甚至危害其身体健康。另外,商家使用“生鲜灯”进行“光学营销”实质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如果商品存在变质等质量问题,而商家用灯光遮瑕,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商家以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涉嫌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看,这种行为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不公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是因为使用“生鲜灯”涉嫌违法,且近年来消费者一直有治理“生鲜灯”的呼声,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办法》时,增加了关于禁用“生鲜灯”的条款。事实上,该《办法》已于6月30日发布,到12月1日正式施行,留出了5个月的缓冲期,目的是让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有一定的时间了解《办法》,并根据要求更换调整经营场所的照明设备,以符合《办法》相关要求。

当然,这5个月的时间也是为基层监管部门完善市场监管预留下准备期。“生鲜灯”如何定义,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如何界定等,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研判,给出更详细的解答。对于卤菜等熟食品使用“生鲜灯”是否属于禁用之列,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明晰。目前,我国并没有“生鲜灯”对应的产品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只规定农贸市场照明的显色指数不低于80,这也给监管“生鲜灯”的生产和应用造成一定困扰。鉴于此,不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作出更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禁用“生鲜灯”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将“生鲜灯”更换为符合要求的灯具。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与《办法》配套的细化规章及针对“生鲜灯”的专门标准,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提高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再玩“光学营销”套路,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自然本色,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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