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销售的小神厨牌米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销售的小神厨牌米醋(生产日期2023年7月13日)不合格,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生产商信息: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阳路9号。
经营者信息: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南大街206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
生产商和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小神厨牌米醋400袋,生产商已采取召回措施,累计召回216袋,剩余产品已销售。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神厨牌米醋80袋,库存40袋已由生产企业召回,经营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核查处置情况
大庆市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7日对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庆市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同市监当罚〔2024〕001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对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进行了立案调查。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当罚〔2024〕0223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 | 被抽样单位 | 样品 | 规格 | 商标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不合格 | 检验值 | 标准值 | 标签标注要求 |
1 | 代理商:哈尔滨名厨餐料调味品有限公司;制造商:大庆家良食品有限公司 | 代理商地址:/;制造商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阳路9号 | 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万达广场店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南大街206号 | 小神厨牌米醋 | 335ml/袋 | 小神厨+图形 | 2023/7/13 | 24个月 | 总酸(以乙酸计) | 4.75g/100mL | ≥3.5g /100mL | ≥5.00g /100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