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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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2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及25批次不合格复用餐具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恒川源食品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条食品
(一)食品名称:“腊鸭腿条”;抽样日期:2023年3月2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恒川源食品行,经核查,该食品行生产该批次 “腊鸭腿条”200kg,销售了195kg,召回5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涉案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检认定为不合格,没有充分证据去判断涉案产品不合格是当事人所在环节造成的,还是被抽检方所在流通环节造成的,故认定该食品行存在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事实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不罚决〔2023〕135号)。
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柒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2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柒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柒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5-85号)。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家小吃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盘子、碗;抽样日期:2023年10月9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家小吃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家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5-84号)。
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大厨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3年10月9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大厨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大厨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5-83号)。
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卢康菜馆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方盘、圆盘;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卢康菜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卢康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6-19号)。
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飞羊骨头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3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飞羊骨头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飞羊骨头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6-21号)。
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哆寿司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寿司盘;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1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哆寿司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哆寿司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101号)。
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米汁街牛肉馆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勺子;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米汁街牛肉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米汁街牛肉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102号)。
九、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肃澜亭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碗、勺子;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肃澜亭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肃澜亭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103号)。
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欢迎常来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碗、勺子;抽样日期:2023年10月11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欢迎常来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欢迎常来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11-23号)。
十一、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佬汪府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勺子)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9-26;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佬汪府面馆,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佬汪府面馆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9号)。
十二、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王小五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勺子、碗)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9-26;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勺子:抽样日期:2023-9-26;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乙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王小五餐饮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王小五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6号)。
十三、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一穆兰牛肉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碟子、碗)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9-26;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一穆兰牛肉面馆,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一穆兰牛肉面馆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7号)。
十四、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粤鑫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筷子、碗)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9-26;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乙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筷子:抽样日期:2023-9-26;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乙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粤鑫餐饮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粤鑫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8号)。
十五、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贞珍美食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碗)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10-10;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贞珍美食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贞珍美食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22号)。
十六、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东哥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勺子)
(一)产品名称:
勺子:抽样日期:2023-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东哥餐饮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东哥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21号)。
十七、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福才拉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汤碗)
(一)产品名称:
汤碗:抽样日期:2023-10-8;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福才拉面馆,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福才拉面馆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23号)。
十八、蓉江新区高校园区恒顺过桥米线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碟子、碗)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碟子:抽样日期:2023-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蓉江新区高校园区恒顺过桥米线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区高校园区恒顺过桥米线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当罚〔2023〕24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