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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期)

2023-11-29 16:48:45 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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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0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蔬菜和1批次不合格餐具,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城雨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雨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雨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从盐城市亭湖区环科城赵标蔬菜批发部购进韭菜19.5公斤,货值61.62元,由于该批韭菜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已按要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治肉大师餐饮店使用的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治肉大师餐饮店使用的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治肉大师餐饮店,并对该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碗,当事人对此事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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