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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0期)

2023-11-28 17:15:59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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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0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生产经营者8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嘉伦粮油经营部销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嘉伦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是从重庆市江北区个体工商户唐朝宣处购进的。当事人收到产品后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管存储,导致检验不合格。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罚款10000元。

二、江北区娄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娄氏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黄辣丁,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是从重庆市渝北区三亚湾水产市场临时摊位购进的。当事人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养殖环节为了防止水产品病变,过量添加恩诺沙星等兽药,导致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举报,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罚款5000元。

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三亚湾海鲜市场某游摊处。截至召回期限,无人办理退货,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5000元。

四、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大石坝分公司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大石坝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从重庆拓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履行了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2元。

五、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销售的混合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混合芝麻酱,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Q/LBXT0006S-2021《半固态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混合芝麻酱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时,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带皮二刀腿肉(猪肉)、牛瘦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带皮二刀腿肉(猪肉)、牛瘦肉,经抽样检验,带皮二刀腿肉(猪肉)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牛瘦肉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禽畜的行为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环节,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由农业农村委开展监管工作,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规定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源头溯源,形成食品安全闭环管理。

七、江北区绿色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绿色水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是从重庆市渝北区江渝食品经营部处购进。当事人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养殖环节为了防止水产品病变,过量添加恩诺沙星等兽药,导致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且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处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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