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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28 14:34:25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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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我市1家食品流通超市,涉及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锡林浩特市立恒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贡格尔奶茶(固体饮料)

抽检日期:2023年9月21日;抽样基数:10包。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锡林郭勒盟食品科学与检测实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1、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贡格尔奶茶(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立恒超市店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锡林浩特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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