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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4期

2023-11-24 17:11:50 湄潭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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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4期

现将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食品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米皮(米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金麦臣小卖部,抽样地点:食堂,抽样日期:2023-06-12,购进日期:2023-06-16,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金麦臣小卖部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判定依据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异议申请,省局于2023年8月30日,回复对当事人的异议申请不予认可。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皮(米粉制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批次粉皮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资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后对人员进行了培训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中已经标明该产品是粉皮(淀粉制品),仍以米皮(米粉制品)提供给检验机构检验,未严格按照产品信息提供给检验机构,造成此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不符合米粉制品检测标准,但实际符合淀粉制品的不超过1g/kg的限值标准,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四、第九章内容;

2. 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守法、诚信经营;

3. 遵守食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引以为戒。

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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