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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2023年第10期)

2023-11-21 11:16: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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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巩义市大峪沟金好来超市经营的“散生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大峪沟金好来超市经营的散生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539;销售日期:2023-08-01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大峪沟金好来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大峪沟金好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大峪沟金好来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大峪沟金好来超市发出了对该批次不合格散生姜的召回通知,并加强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管控,严格规范索证索票相关举措。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强化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二、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小学食堂“不锈钢碗”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小学食堂的“不锈钢碗”清洗消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3942834;抽样日期:2023-09-11 ),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小学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小学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小学食堂立即进行自查,并采取了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具清洗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二是更换餐具洗涤剂,规范清洗,规范消毒;三是加强维护保养消毒设备频次,提高消毒标准。

三、巩义市城区阿德重庆印象火锅店“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阿德重庆印象火锅店经营的“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4437281;购进日期:2023-06-17),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阿德重庆印象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阿德重庆印象火锅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4.64元;2、罚款5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阿德重庆印象火锅店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要求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四、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杂粮馒头”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杂粮馒头”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0331807;加工日期:2023-02-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要求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巩义市城区道哥小吃店“小碗”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道哥小吃店使用的“小碗”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3410181465730649; 使用日期:2023-04-20), 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道哥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道哥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道哥小吃店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要求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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