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14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涉及4批次不合格食品。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好逗(兰花豆-葱香鸡肉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盐城市响水县六套好又多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苏州傻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逗(兰花豆-葱香鸡肉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苏州傻明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销售25公斤,货值金额350元,已销售部分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土南瓜子(分装)
(一)抽检基本信息。姑苏区金阊欧德福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亿莱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南瓜子(分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姑苏区金阊欧德福超市,并对该超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5公斤,销售6.8公斤,剩余0.7公斤退回供货商处,货值金额448.5元,已销售部分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醉食尚花生(五香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非梵食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市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食尚花生(五香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苏州市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公斤,销售300公斤,货值金额7500元,已销售部分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经营环节储存不当。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四、筷子
(一)抽检基本信息。相城区元和味三说土菜馆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相城区元和味三说土菜馆。经查,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不到位。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当地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