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7期)。据通告,赣县区海之蓝小吃店、赣县区长木筷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被给予警告。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7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复用餐具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海之蓝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09-2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勺子;抽样日期:2023-09-2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海之蓝小吃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赣县区海之蓝小吃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当罚〔2023〕146号)。
二、赣县区长木筷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3-10-7;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碟子;抽样日期:2023-10-7;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长木筷餐饮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赣县区长木筷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当罚〔2023〕151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