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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9号)

2023-11-08 18:11: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7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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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9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120103111333316),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河西区楚甫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被抽检单位:天津河西区楚甫蔬菜经营部,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韭菜4.5千克,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韭菜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在进货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3〕89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3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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