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3期-淮安市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
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2023年第13期)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1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2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3年第21期)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汇聚烧鸡公店使用的标称洪泽县高良涧乐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生产的消毒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徐州市铜山区迪德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江苏迎客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淮安市祥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叶包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对于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汇聚烧鸡公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具的行为,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汇聚烧鸡公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1、对于洪泽区高良涧乐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生产的消毒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因生产企业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管辖,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于2023年05月23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对于淮安市祥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叶包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分局认为不合格批次的“百叶包肉”抽检地在销售端,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数值受外部因素较多,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百叶包肉”的留样送检报告、第三方抽检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均合格。调查无法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该批次“百叶包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出厂时是否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