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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市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 第14期

2023-11-08 18:0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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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14期。

近期,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3件。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任务区分抽样编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处置结果
1市抽DBJ23320100275244508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红山路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文蛤(贝类)2023/7/19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不合格批次文蛤是从福州贤兴强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购进7公斤,货值47元,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目前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2市抽DBJ23320100275245914南京市玄武区朱先进水产经营部南京市玄武区峨嵋路25号鲈鱼(淡水鱼)2023/7/28氟苯尼考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无法溯源,共购进5公斤,货值120元,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江苏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罚款300元。
3市抽DBJ23320100275245750南京市玄武区毛文富水产店南京市玄武区兰园集贸市场鲫鱼(淡水鱼)2023/7/27恩诺沙星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无法溯源,共购进5公斤,货值60元,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鲫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购进鲫鱼(淡水鱼),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8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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