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虎林市汇祥果业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虎林市汇祥果业商店经营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红枣肉月饼(生产日期:2023-08-04),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虎林市汇祥果业商店,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立新委安然壹品尚城1栋00单元10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虎林市汇祥果业商店购进的红枣肉月饼2.4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虎林市汇祥果业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虎林市汇祥果业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