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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05-16、2023-05-28、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07 17:40: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05-16、2023-05-28、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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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05-16、2023-05-28、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3-05-16、2023-05-28、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船营区孟利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孟利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05-16),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6日对吉林市船营区孟利蔬菜批发中心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批发中心于2023年5月16日购进涉案批次姜121件(规格20斤/件),货值24200元,至案发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批发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该批发中心不合格批次产品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船营区孟利蔬菜批发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进货凭证。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的义务。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批发中心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积极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顾客进行召回。

二、吉林市龙潭区财旺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杏黄疙瘩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龙潭区财旺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2023-05-28批次的杏黄疙瘩,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吉林市龙潭区财旺农副产品加工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厂于2023年5月28日生产杏黄疙瘩50件(规格13斤/件),货值1450元,至案发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该厂不合格批次产品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龙潭区财旺农副产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停止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积极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顾客进行召回,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

三、吉林市崇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紫薯饼(紫薯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崇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2023-05-04批次的紫薯饼(紫薯味)(糕点),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吉林市崇煊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3件(24盒/件),72盒,货值576元,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涉案批次产品2盒。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对该企业不合格批次产品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崇煊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积极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顾客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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