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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3〕01018号

2023-11-07 17:39: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2023〕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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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3〕01018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检了3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土豆鲜粉条;生产日期:2023-07-27;抽样基数:7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SGX202311601。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土豆鲜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二、内蒙古卓斯泰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土豆鲜粉条;生产日期:2023-07-27;抽样基数:7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SGX202311601。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卓斯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土豆鲜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卓斯泰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三、贺俊凤鲜粉条加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鲜粉条;生产日期:2023-08-01;抽样基数: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SGX202311602。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贺俊凤鲜粉条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贺俊凤鲜粉条加工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四、和林格尔县范中夏蔬菜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鲜粉条;生产日期:2023-08-01;抽样基数: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SGX202311602。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和林格尔县范中夏蔬菜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和林格尔县范中夏蔬菜门市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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