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鲈鱼”核查处置情况

2023-11-06 18:0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6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image.png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该企业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经抽样检验,所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天津市蓟州区孙志强海鲜坊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2023年7月25日自己去天津市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购进的,没有记住具体是哪户,也没有索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当天共购进上述鲈鱼2.5kg,进货价48元/kg,售价是60元/kg。当事人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未记录进货明细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本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伍仟伍佰(55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该企业对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将筇竹产业作为“ ...

  • 山东省淄博市齐艾健康文化产业园研发 ...

  • 世界文化遗产颐和园秋色正浓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 ...

  • 巫镇高速通车在即 陕西重庆连起高速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