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涉及 哈密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商场销售的“生姜”。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哈密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商场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中,哈密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商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7-17),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值≤0.2mg/kg,实测值0.5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批生姜(购进日期:2023-07-17)从哈密市伊州区东疆春市场海占朋蔬菜批发配送中心处购进的,购进生姜10件,180元/件,共计94.8kg,销售价格21.98元/kg,货值金额2083.70元,现场检查时同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083.7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18日购进的生姜抽检不合格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在2023年7月17日抽检的生姜仍不合格,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购置噻虫胺快速检测卡,对采购的生姜进行快速检测,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83.70元(贰千零捌拾叁元柒角);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积极整改购置噻虫胺快速检测卡,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