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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9期)

2023-10-27 16:41: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6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9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9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普陀辖区,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900300536473的牛蛙(活体)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阿飞龙虾馆经销的牛蛙(活体),恩诺沙星项目检出值575µ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过度使用兽药导致超标,具体原因需要生产环节进一步排查。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阿飞龙虾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对于涉案的牛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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