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
一、被抽样单位:崇义县飞鸿榨油厂(蒋敦文)生产经营的山茶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按照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赣州市第二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本局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7月24日对崇义县飞鸿榨油厂(蒋敦文)生产经营的山茶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小作坊生产的山茶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J23SP2153)。
(三)样品名称:山茶油;规格型号:散装;
生产日期:2023年3月15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处以罚款4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被抽样单位:崇义县香源榨油厂(邓同连)生产经营的山茶油
(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赣州市第二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本局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7月25日对崇义县香源榨油厂(邓同连)生产经营的山茶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小作坊生产的山茶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J23SP2159)。
样品名称:山茶油;规格型号:散装;
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处以罚款4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