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9期)。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9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巩义市竹林鑫荣超市“精品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竹林鑫荣超市经营的“精品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5238;购进日期:2023-07-30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竹林鑫荣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从来源不明处购进涉案精品姜1件,采购涉案精品姜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导致案件无法追溯,巩义市竹林鑫荣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9元;
2、罚款5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竹林鑫荣超市经营立即进行了自查,当天立即发出了该批次不合格“精品姜”的召回通知。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巩义市北山口宜佳百货商店“香蕉”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北山口宜佳百货商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5538;购进日期:2023-08-02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北山口宜佳百货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北山口宜佳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北山口宜佳百货商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香蕉已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北山口宜佳百货商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三、巩义市米河丽客超市“自采芹菜、自采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米河丽客超市经营的“自采芹菜、自采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2600、 DBJ23410100461642605;购进日期:2023-07-05),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自采芹菜毒死蜱项目和自采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米河丽客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米河丽客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米河三星超市采购小白菜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4.1元;2.罚款5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米河丽客超市立即进行自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食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四、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韭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经营的“韭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5664;购进日期:2023年8月3日),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使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