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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0-23 17:07: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3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文登区老刚海鲜果蔬店销售的山药和辣椒,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辣椒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锦福祥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楂罐头,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市崖头李春果品商行销售的柠檬,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登区老刚海鲜果蔬店销售的山药和辣椒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8月1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文登区老刚海鲜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文登区老刚海鲜果蔬店于2023年7月7日购进了山药8.2斤,于2023年7月14日购进了辣椒6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文登区老刚海鲜果蔬店销售不合格山药和辣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和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文登区老刚海鲜果蔬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威海锦福祥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楂罐头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8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锦福祥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锦福祥商业有限公司购进山楂罐头共12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锦福祥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山楂罐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了采购单据,可以提供山楂罐头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山楂罐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山楂罐头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锦福祥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荣成市崖头李春果品商行销售的柠檬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7月28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市崖头李春果品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崖头李春果品商行购进了柠檬10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李春果品商行销售不合格柠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购进不合格柠檬未记录产品及供货者相关消息,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2.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市崖头李春果品商行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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