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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2023-10-23 17:0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2023年第三季度,在嵊泗辖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抽样单编号XBJ23330922303330201的煎炸过程用油,其经营单位为嵊泗县蜜哆哆炸鸡店,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167号的嵊泗县蜜哆哆炸鸡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上述煎炸过程用油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24日向嵊泗县蜜哆哆炸鸡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ZC230287)。经查明,当事人系小餐饮店经营者,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煎炸过程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已构成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第十条第一项“……(一)危害程度较轻……”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于抽检当天及时更换煎炸过程用油;三、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24元,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四、当事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较轻。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3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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