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3年10月18日消息,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来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抽样单编号为SBP23420000003338460的食品不合格报告,报告书编号为NO:2023CJ03916,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壳鸡蛋30枚”(生产日期为:2023-6-22,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为“SBP2342000000333846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3CJ03916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库房实施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该批次的红壳鸡蛋库存。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从送货上门的田尤光手中购进该批次红壳鸡蛋67.5公斤,购进价607.5元,共销售了4.3公斤,销售金额47.98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其余的该批次红壳鸡蛋全部在当事人购物送鸡蛋活动中赠送完毕。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红壳鸡蛋的主要原因是对购进的产品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严把产品购进关,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进的每批产品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后才能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