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2023年第35号)。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3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1102484231720
《检验报告》编号:A2230038843112001C
样品名称:中片龙牙百合
规 格:散装
生产日期/批号:2023.05.07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2计)项目不符合 NY/T 959-2006《脱水蔬菜 根菜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小于等于30mg/kg
实测值:185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永州市零陵区卜蜂超市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
承检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 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向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将龙牙干百合15斤销售至永州市零陵区卜蜂超市有限公司,另3斤送至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样品1.2斤,备样样品1.8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营环节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分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鑫福多中片龙牙百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分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仅进行物理分装涉案批次“鑫福多中片龙牙百合”食品原料,未进行再次生产加工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货值金额为960元,且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涉案批次食品原料,已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