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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四期)

2023-10-09 16:31: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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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四期)

根据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DBJ23330300300536437ZX,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瑶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2、食品名称:尖椒。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7-14。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倍硫磷、噻虫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购倍硫磷、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不合格农产品并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够按照要求索取食材的进货凭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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