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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

2023-10-09 16:11: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涉及盐城市亭湖区忆香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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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0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盐城市亭湖区忆香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亭湖区忆香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亭湖区忆香阁商贸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味瓜子共计50公斤,货值金额848元,销售45公斤,下架封存5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原味瓜子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5月份炒制了150公斤原味瓜子,货值金额1800元,发往盐城销售,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并非法获利15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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