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期),涉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9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并对该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一经销商处购进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共计15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并非法获利47.7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5月份炒制了150公斤原味瓜子,货值金额1800元,发往盐城销售,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并非法获利15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