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涉及盐城市亭湖区翠韵餐厅使用的盘子(自行消毒餐饮具)、盐城市建湖爱亦尚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市翠珊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翠珊淮果(糕点)。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餐具和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城市亭湖区翠韵餐厅使用的盘子(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亭湖区翠韵餐厅使用的盘子(自行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亭湖区翠韵餐厅,并对该餐厅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盘子),当事人对此事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盐城市建湖爱亦尚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市翠珊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翠珊淮果(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建湖爱亦尚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市翠珊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翠珊淮果(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爱亦尚生活超市,并对该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超市于2023年3月28日从盐城市翠珊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厂生产的翠珊淮果(糕点)2.5公斤,货值64元,售出1.94公斤,封存0.56公斤。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翠珊淮果(糕点)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翠珊屋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生产了10公斤的翠珊淮果(糕点),货值160元。销售给建湖爱亦尚生活超市2.5公斤,剩余产品放在当事人门市进行销售,案发后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非法获利1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